在进行
判刑之前,仅有律师方可会见被定罪人员。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
家属考虑
委派律师前往看守所探访该被定罪人员。
在面晤过程中,有关方面需要对
罪名、整个案件的详细经过以及调查机构对被定罪人员的询问情况和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尽全力安抚被定罪人员的情绪。
在
律师会见之后,他们将对
犯罪事实及其情节进行深入分析,并立即为被定罪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例如
申请取保候审等措施。
若案件已经移交至检察官或法院,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检察官和法院的档案,获取调查机构指控的本
犯罪嫌疑人及其他
同案犯的口供、书面陈述、实
物证据等相关信息,经过深度研究后制订出辩护策略,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争取无罪、低罪、减轻、豁免惩罚或
缓刑,以保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