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信用卡逾期还款过程中,对于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关债务责任,需基于欠款金额以及欠款时长进行综合性分析:
首先,欠款額度倘若达到法定的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发卡银行对该情况已进行了两次有效的催收行为,但逾期仍然持续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此时便已经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名,将面临严峻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并且在此基础上,仍需履行相应的民事还款责任。
其次,若欠款情况并不满足上述所述的条件,那么欠款人仅需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