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买卖包含超过五十条个人信息的手机卡行为者,若情况严重则有可能被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有并处或单处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任何在履行法定职责或是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是提供大量的真实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旦情节严重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并处或单处的罚金。
如果情节极其恶劣,那么可能会被判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同样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许可便擅自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那些通过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依据前述三款规定,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