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场所中,被关押者是有权利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其婚姻关系的。
由于服刑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他们在狱中所享有的行动自由受到了诸多限制,使得他们无法亲自前往民政局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
对此,他们有权向所在监狱的管理部门提交离婚起诉状,并请求该部门将此诉状转交给当地法院。
法院通常会派遣专门的工作人员赴监狱内办公,由法官亲临现场审理案件。
最终的审判结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于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等问题无任何争议,那么法院可以考虑不开设法庭,而是直接在监狱内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制作调解书。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调解共识,则法院通常会依照普通程序,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裁定是否应准许离婚。
若法院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仍无法挽回,则可依法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