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对农村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其所遵循的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为房屋重置费用),这部分款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拆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通常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再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折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款项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由于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具体的补偿标准则会依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款项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