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其权益以致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失之际,债权人此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
行使代位权所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件:
首先,作为代位权之基础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明确的,并且此种债权已经进入了清偿期;
其次,需要证明的是债务人在此期间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到期债权;
再次,债务人未及时行使权益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其个人所有,而是可由他人代为行使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