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创作人对于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可享有无期限的权益。
其中,(1)署名权是指作者具有表明自己身份并将此等身份标记于其作品之上的权利;
(2)修改权则是作者所拥有的对其作品进行自行或授权他人进行必要修改的权利;
(3)最后,保护作品完整权乃是创作人维护其作品不被恶意歪曲或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