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即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无论何种单位或个人若对本次专利授权表示质疑,皆可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的具体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创新性乃至实际运用价值;
(2)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源自现有设计,亦或是无法展现出显著区别并给人留下清晰视觉印象,抑或是存在与前期已经获得的合法权益产生冲突之可能;
(3)被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非全新科技成果,而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缺乏审美艺术价值以及新设计元素等。《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