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罪以及开设赌场罪,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涉及为赌博行为提供相应的场地、赌具等硬件设施,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从规模上来看,聚众赌博大多属于小型化的群体行为,预先策划并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招揽他人参与赌局;
而开设赌场则通常具备大规模的特点,参赌人数较多,并且场内有专业的组织体系和明确的职责划分,如设有专门的赌场服务员负责收费、记录赌资、发牌或者洗牌,还会有人负责放哨,只有通过赌徒的引荐或者熟人的带领,参赌者才能够进入赌场进行赌博。
其次,聚众赌博的行为往往具有临时性和短期性的特征,即每次赌博活动结束之后,需要重新组织下一次的赌博;
而开设赌场则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只要在其营业期间,赌博人员到达赌场即可进行赌博活动。
再者,赌具的提供方面,聚众赌博中的赌具可能由召集者提供,也可能由参赌者自行携带;
而开设赌场中的赌具则通常由赌场统一提供。
最后,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是由参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的;
而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则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通常由经营者预先设定,提供筹码,甚至还可能制定一些特定的赌博规则。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