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之后,若选择离婚,那么彩礼是有可能被退还的。
然而,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够实现这个要求。
当涉及到当事人索要返还依照传统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时,假如经过查证证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便会予以支持:
首先,是指双方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是指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
最后,则是指在婚前给予对方彩礼,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给付方的生活出现了严重的困难。
对于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应当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