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涉及到正在哺乳期间的婴幼儿的监护权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应优先尊重并遵循哺乳母亲的意愿为主导。
度过哺乳期的儿童,若双方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出现分歧且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需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儿童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做出裁决。
对于年满两周岁但尚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提出了抚养权的请求,并且另一方也同样要求取得抚养权,此时法院应当全面衡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作为父母一方是否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其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时间更长,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成长环境和健康状况;
(3)父母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子女,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4)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能够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发育,同时也要考虑到另一方是否存在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这些都可能成为法院决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