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对于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严格监管体制以及农业生产这一重要领域。
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其必须违反了关于农、林、牧、渔等各项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
其次,其必须以生产伪劣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作为主要手段;
最后,这种行为必然会导致生产上遭遇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素:
首先,他需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纪;
其次,他还需要拥有进行刑事违法活动所需的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罪的主观态度通常都是明知故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