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争议问题的解决途径如下:
首先,当事人可以前往当地的乡级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寻求协助和解决方案;
若乡镇政府未能妥善处理,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诉,并由该受理部门负责对土地争议进行初步调解工作。
如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这一处理决定,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