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假如这位女性在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往他处,那么她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待遇,即享有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尽管这位女性已步入婚姻殿堂,但是鉴于她在新居地尚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属村庄的集体组织无权收回她拥有的原承包地,这样的话,这位"出嫁女"依然合法地享有土地承包权,并在面临征迁时,理应依法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然而,若这位女性在婚后将户口迁入了小城镇,在此种情况下,她同样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未经许可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在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则应该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他们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她们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益是不容置疑的。
最后,对于这位女性在婚后将户口迁入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也需要进行细致的区分和处理:
1、如果这位女性的户籍虽已迁出,但她在婆家并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她在原籍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得以保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面临征地时,这位"出嫁女"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2、反之,如果这位女性的户口从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成功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她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无法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