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在涉及到后续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问题上,所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一整年。
在此期间内,相关人员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若是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伤害,那么其必须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其他为了治疗病人和恢复健康而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还需赔偿因为个人工作受到影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