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安置补偿金,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青苗费,拆迁所产生的赔偿损失以及相应的奖励费用;
2.各地区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通常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来逐案制定;
3.拆除与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进行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保证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同时满足他们长期的生存需求。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