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他们无法直接注销公司,必须在彻底履行失信相关责任后方可实施这一操作。
然而,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守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并参照相关法规进行严肃的信用惩戒措施。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具备相关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采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方式等方式来阻碍或反抗执行工作的开展;
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工作的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规定;
以及无正当理由却故意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