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的情况下,可能涉及以下几类赔偿项目:
首先是用于修理受损车辆所需的花费,其次是车辆搭载之物的损失,以及为防止财产进一步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车辆救援)的相关费用;
如果由于车辆严重损害或无法修复导致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为了替代原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还需支付购买新车的费用;
对于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若因为交通事故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