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之规定,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受胁迫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婚姻关系。
解除此类婚姻的申请应在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之内提交。
对于受到非法拘禁或其他形式人身自由限制的当事人而言,其要求解除婚姻的申请也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的一年之内提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