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重大误解。
该情形是指行为人基于对事实的错误判断而做出的决定,这种错误应当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误解。
第二种,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某项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显著地偏离了公正、平等的原则,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满足显失公平要求的条件包括:
首先,该行为必须属于有偿性质;
其次,行为的内容必须明显地背离公平原则;
最后,受害者必须是由于紧急情况、轻率决策或缺乏经验等原因而陷入困境。
第三种,乘人之危。
即当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面临危机的机会,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强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乘人之危。
第四种,欺诈和胁迫。
其中,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传递虚假信息,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诱导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