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当丈夫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其配偶有权予以拒绝。
因为亲子鉴定这种行为直接涉及了身份关系问题,必须坚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因此,作为妻子完全有权拒绝让其丈夫为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然而,当孩子的生父对于亲子关系存在疑虑,且拥有合理的证据表明该孩子可能并非自己亲生时,他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