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等组织机构;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会破坏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次,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以及税收征管秩序;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违法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的具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