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全称为“行政拘留”,乃由国家制定的专门行政机关(特指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对于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士,实施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之行政处罚措施。
该处罚的期限通常限定于10日内,若情况特别严重者,可延长至15日,然而在合并处罚时总计不得超过20日。
在执行拘留期间,时间的计算方式以日为单位进行,即自收监之日起至次日为一个完整的工作日。
例如,某位人士因违法行为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假设他在2017年1月1日开始接受拘留,那么从1日至2日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作日,直至1月11日方能结束拘留,并在这一天恢复自由。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