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有着明确而细致的法律规范。
根据相关条例,未实际承担子女抚育责任的父母双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对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
在探望子女时,必须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状况,如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可能,应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探望行为。
此外,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进行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