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又誉为作品的传播者的权利,即是指在作品传播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于传播者为了顺利完成作品传播任务而进行的创造性的智力付出,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专属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下,邻接权除了包含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这三项基本权利之外,还特别增设了录像制作者权(该权利与录音制作者权被合并规定)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