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专利侵权抗辩这一议题,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当被诉侵权方主张其行为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时,他们可能会援引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反驳依据:
(1)该专利权已超出法定保护期限;
(2)专利权已经被专利权人自行放弃或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宣布无效;
以及(3)该专利申请的各项技术指标未能满足国家相关部门对于颁发专利权的资格要求,因此应该依法被撤销。
其次,一旦被诉侵权人认为所涉专利权并未获得充分的审查和批准,不能够合法有效地支撑其侵权诉讼,那么他们就有权选择将此问题提交至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寻求相应的裁决。
最后,如果被诉侵权方认为原告在获取专利权的过程中存在恶意行为或者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存在滥用现象,使得自己的利益遭受了不必要的侵害,此时也可以以此为由,向初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