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农村承包合同的转让行为是不被允许私下进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利把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债权的转让是受到法律或者合同明确禁止的,或者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而不得进行转让的。
此外,如若债权转让行为没有依法通知到债务人的话,那么这项转让对债务人而言便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因此,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权益不受损害,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及合同条款的规定,避免私下进行债权转让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