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女方由于种种原因丧失了
抚养子女的能力,则可考虑请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情况发生时,
监护人有权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申请:
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从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责任的。
例如,原本享有
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其经济状况急剧恶化,无法保障子女所需的基本生活开支,此时,另一方便有权提出
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2.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的。
例如,原本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经费及生活费用,或者对子女实施
暴力行为,此时,另一方亦有权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3.当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周岁,且另一方具备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应当充分尊重并考虑子女的意愿,以确保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全面发展;
4.存在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
例如,原本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为职业变动等原因,使得子女无法接受优质且连续的教育资源,此时,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若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得到法院认可,那么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将被批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