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于所受理之案件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出的公诉案件,涵盖了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其次是对于涉及到铁路运输、铁路安全以及铁路财产等相关民事纠纷,均由我院拥有专属司法管辖权进行处理和裁决;
最后,若有当事人对初次审判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或者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原判提起抗诉的案件,则该案件将交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二审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