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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

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
现代交通运输是非常发达的,选择运输的方式也是多样化,运输业的发展给商品出现各种地方出现了契机,但是在运输过程中,有的物品是可能受到损害,遇到运输损害一定要在运输开始前约定好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
2024-05-11 15:40:33 已帮助199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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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对于所受理之案件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出的公诉案件,涵盖了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其次是对于涉及到铁路运输、铁路安全以及铁路财产等相关民事纠纷,均由我院拥有专属司法管辖权进行处理和裁决;
最后,若有当事人对初次审判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或者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原判提起抗诉的案件,则该案件将交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二审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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