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方有权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
在得到发包人的明确许可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可将自身所承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来完成,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他们不能将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全转包给他人,也不能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