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有关于盗窃法院查封财产的问题而言,查封实际上是指法院用封条将特定财产予以禁制,使之无法为任何人所使用和处置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禁制并不意味着能够完全避免该财产遭受丢失、被盗或者变质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上风险在物权变动之时便会随之转移。
而法院的查封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引发物权变动,因此也就无法改变风险承担主体的身份。
换言之,即使被查封的财产不幸遭遇盗窃,其风险仍然应当由原所有者来承担。
3.根据法院颁布的《执行规定》,对于已经扣押的财产,法院有权自行保管,亦可选择委托他人进行保管。
若因保管人的疏忽大意导致财产被盗,那么这便构成了过失侵权行为,原所有者有权据此向保管人提出赔偿要求。
具体依据如下:
《执行规定》第43条明确指出,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保管。
对于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