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
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具体而言,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金额的
罚金。
若该类
犯罪给
消费者或公众带来严重影响或其他恶劣情形,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金。
若导致
人员伤亡或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