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女性要求离婚时,需要准备好相关证件,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所在户口簿。
同时还需起草并提交完整的起诉状及其附件至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活动。
如果被告方居住地点与其常规生活区域并不一致,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应将诉讼递交给被告方习惯性居住地区域的法院进行处理。
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经过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若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会做出离婚判决。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频繁且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由于感情问题而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