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解决途径,由当事人自行商议予以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相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应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当争议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单位时,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2.而当争议涉及到个体之间的冲突或是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矛盾时,则可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特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方面所产生的纷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