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的常规提取程序如下所示:
第一步,涉及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事宜时,当事人可先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应申请请求,待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之后,需要填写并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
其次,由缴存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已填写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前往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进行提取手续的办理;
再次,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需将转账支票等相关凭证交回至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会按照所列明的金额给予职工现金支付;
最后,若职工是为了偿还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则该职工及其配偶皆有权利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偿还贷款的本金与利息。
每年均可进行一次提取操作直至贷款完全还清为止。
在此过程中,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出贷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