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机构中的专业人员组织成立清算团队,或者是聘请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门机构来负责此项工作。
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过详细咨询各类专业机构的意见之后,从这些机构中选拔出那些拥有相应专业技能并且已经获得执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才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其中。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