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增资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况介绍:
若前述增资行为并无通过具备法律效力的股东会议予以正式批准,则该等行为视为无效;
若在进行增资扩股时,相关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实际缴纳出资义务,从而给股权质押人带来实质性损害,那么此种增资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若增资行为侵犯了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同样会导致其无效;
如果增资扩股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司法机关依法撤销,那么相应的增资行为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完全缴足,那么在此期间内进行的任何增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