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借款合同中只有单方签字并不足以确立该项借贷关系的存在。
如果该笔款项系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签署后得到其中一方承认并达成共同意见所形成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夫妻需共同负责偿还全额债务,且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签署后得到其中一方承认并达成共同意见所形成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该笔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