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罪中,疏忽大意是指医疗从业者本应预见到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可能导致的潜在危险后果,然而由于其疏忽未曾预见到这些后果,最终导致了悲剧性事件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要有能预见的可能性才能称之为“应当预见”,这就涉及到对医疗从业者自身医疗技能水平、特定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平以及医疗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