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证据之真实性时应着重考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证据生成的背景及缘由;
其次,需考虑到证据被发掘出时所处的客观物理环境;
再者,也需要深入评估证据的原始性、实体性及其与原件、原物的匹配程度;
同时,对于提交证据的人和/或证人与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亦须予以关注;
最后,任何可能对证据真实性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都不能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