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判历程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一个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最终判决之间的合理期限,即通常为六个月。
然而,如若遇到特殊情形导致审判时间超出此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适当延期的申请,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若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处理一审案件时,发现存在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特殊情况,同样也可以向上一级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可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话,那么整个审判流程将会被缩短至四十五天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