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款理所当然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款项,则应当归属于这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实际拥有者;
如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且该安置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完成的,那么安置补助费就应该支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来进行管理和支配;
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就应当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将这笔款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至于土地补偿款、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都应当由被征收的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自然应当归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实际拥有者。
关于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那么就应当将其支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来进行管理和支配;
若是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的,那么就应当将其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将这笔款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