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方遇到债务拖欠却无法获取到债务人详细信息时,便需要自行承受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而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法律规定需提供相应的债务人基础资料作为前提条件,若债务人身处异地,甚至避而不见,那就无能为力了。
尽管如此,倘若债权人知晓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址,仍然有权利向债务人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