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份协议的参与者之一违反其所规定的条款,作为守约方,您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针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实质性损害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继续履行”这一概念。
它也被称为“实际履行”,即在协议的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时,您有权请求相关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强制该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其次,关于“补救措施”,这是指在协议的另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您除了有权请求上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要求该方采取适当的补救履行措施。
最后,如果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方式不符合约定,那么在其履行了义务或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之后,如果您仍然遭受了其他形式的损失,那么该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则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