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社会公共福祉所必需的需求,依法遵循相应的权限及程序,各有权机关可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行为。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此种征收并非无偿之举,更不可侵犯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挪用、私自分配、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款项。
在涉及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
拆迁过程中,若经双方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方未能如约履行其义务,征收部门有权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未按规定建设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
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