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拆除旧房屋及新建房屋均需向县级或以上级别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
如若未能获取该许可证或是在未遵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活动,则将被县级或以上级别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勒令立即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