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录用通知书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法律效应,然其本质只是用人单位对于构建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单方面愿望表达。
当用人单位确立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理应与之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作为明确双方权责关系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乃是用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当劳动合同得以签订并生效之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来使其先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失去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