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一份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如果关于产品质量、商品价格或薪酬待遇、实际履行等关键性条款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明确详细,那么当事人双方具有依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协商并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解决与完善。
也就是说,对于如何订立一个有效且合法的补充协议,当事人之间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既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数据这样的新型表现形态来实现,也有可能采用传统的手写方式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