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恰当竞争行为可分为如下几类:
首先,混淆行径。
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方拥有一定量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包装设计、外观装饰等相类似或相近的标识;
其次,非法利用他人享有良好声誉的
公司名称、社团名称、个人姓名;
再次,冒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稱、网页内容等;
最后,通过其他方式制造令人错认成其他品牌商品或是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的混淆行为。
其次,经营者不得利用金钱或其他手段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进
行贿赂,以图取得贸易机会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再者,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的性能特征、功能性质、产品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以及曾经获得的荣誉等方面发布
虚假信息,误导
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
此外,经营者亦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机密:
第一,通过
盗窃、贿赂、
欺诈、威胁、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第二,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第三,违反
保密协议或违背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第四,教唆、引诱、协助他人违反保密协议或违背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获取、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
使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