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渊源得以解除,此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继父或继母与其亲生母亲或父亲解除了婚姻关系时;
其次,如果继父或继母明确表示不再愿意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那么子女将回归到其亲生父母的身边,从而实现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最后,在生父或生母不幸离世之后,子女的另一位亲生父母有权将子女领回并亲自抚养,此时,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随之解除。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